只有转账记录怎么证明借贷关系(支付宝转账算不算借钱证据)
基 本 案 情
2015至2016年4月份,原告闫某与被告周某系恋人关系,期间双方账务往来频繁。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原告闫某共向被告周某通过支付宝转账74959元。后闫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4959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法院提交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告周某辩称,恋爱期间的账务往来,不属于借贷关系。阳原县法院以支付宝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原告闫某与被告周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故驳回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
法 院 认 为
阳原县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基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基础上。本案中,原告闫某主张被告向其借款74959元,仅提供支付宝交易记录予以证明,考虑双方相互转账期间的恋爱关系,其支付宝各项交易中不属于资金融通活动,不能证明原告闫某与被告周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在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闫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 型 意 义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深入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利的重要渠道,防范借贷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也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条规定除了强调债权凭证的形式外,更重要的是强调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本案中闫某与周某为恋爱关系,支付宝显示的交易内容是否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需要证据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仅提供转账支付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据,对方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出借人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若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作为出借人,需要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关系不单单由纸质版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电子数据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也更多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其在民间借贷中常表现为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这些电子数据,很有可能缺少对借贷合意的证明。所以,提醒公众在保留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借贷合意存在、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证据,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供稿:市中院研究室 阳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