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有什么用(电子签名的正确方法)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而非书面签名的简单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制作的方法也非常简单。电子签名的主要有:一是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在法律上,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与手写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样的效力。
目前,现有法律仅对电子签名的形式作相应规定,但并未指定具体的实现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因此理论上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表现形态并不唯一。从技术角度来看,现有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一、基于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即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二、以生物特征(手纹、声音、虹膜)提取数据为基础的签名;三、一个让收件人能识别发件人身份的密码代号、密码或个人识别码PIN。其中,上述第一种实现方式主要依靠数字签名、权威认证机构(CA)和可信时间戳,该方式是利用密码学成果,借助技术手段保证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该方式目前已被司法实践直接认定有效,也是世界范围内最广为接受的电子签名实现方法之一。
此外,虽然《电子签名法》没有强制要求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机构认证,但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技术性要求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所以很多大公司都会依据《电子签名法》第16条的规定,将电子签名交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认证。
在我国,电子签名技术并未完全普及,多用于金融和电子政务等领域。此外,商业领域中的电子合同经常会用到电子签名,从近年来新增的因电子签名签署的文件的有效性所引发的案例来看,目前司法机关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普遍采取积极的态度。
但并不是所有的文书都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的规定,有几类文书不得使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即不能采用电子签名,包括:(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因为这几类事项与当事人利益最密切相关,采用手写签名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